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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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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耕地災歉之勘查及
    減免地租之議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辦理。


二、本須知所稱耕地災歉,係指水災、旱災、風災、蟲災、作物病害及其
    他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造成農作物之歉收。
    前項耕地歉發生地區跨越二區以上者,為普遍災歉;在同一區以內者
    ,為個別災歉。
    耕地災歉應由本會議定減免地租成數。


三、普遍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災害發生後三日內,逕由區公所派員攜帶地籍圖與本會委員會同實
      地勘查受災情形。
(二)區公所根據勘查結果,按戶逐筆編造災歉清冊,報請本會議定減免
      地租。
(三)本會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覆勘後評議之。
(四)免租及減租成數經議定後,應由本會發給業佃雙方地租減免證明書
      。


四、個別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災歉發生後,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土地所在地所屬區公所提出書面
      申請(格式如附件一)。
(二)區公所收受災歉勘查申請書後應於三日內派員會同本會委員實地勘
      查。
(三)勘查時應通知業佃雙方參加,如屆時不到者,得逕行勘查。
(四)勘查人員查明災歉情形後,應將勘查情形及擬定災歉成數提報本會
      議定減免成數。
(五)免租或減租成數經議定後,由本會發給業佃雙方地租減免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二),以為減免地租之依據。


五、勘查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災歉勘查由本會推派委員辦理,其中至少須有業、佃委員各一人參加
    。


七、勘查委員與被勘查土地之出租人或承租人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關
    係者,應自行迴避。


八、勘查耕地災歉成數以筆為單位評估之。但一筆土地由數戶承租而各戶
    受災程度顯有不同者,得以戶為單位評估之。


九、災害不論發生在作物育苗期、生長期或成熟期,且不論受災之輕重,
    均應於發生災害後,在規定期間內予以勘查。


十、一期作物數次發生災歉者,應分別勘查作成紀錄,以為最後評議免租
    及減租成數之依據。


十一、評定災歉成數,應就受災耕地之通常生產情形及附近未受災害同地
      目等則之作物生產情形比較估定之。


十二、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全部免租;三成以上者,依
      照評定災歉成數比例減租。


十三、本會議定減免地租後,區公所應每期編造普遍、個別災歉地租減免
      清冊,報新竹市政府備查。


十四、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