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實施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督導區公所辦理。
第3條
里民大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里公約或本里與他里間之公約事項。
二、議決里興革事項。
三、議決里辦公處之提案及里民建議事項。
四、聽取里辦公處工作報告事項。
五、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六、表彰里內好人好事事項。
七、協助或聽取政令報告事項。
八、議決里內其他公共事務。
第4條
年度里民大會經里長認為必要或里住戶戶長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開一次。但平時遇有重大特殊事故或里住戶戶長五分之一以上就前條規定事項請求召開臨時會時,里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並報請區公所備查。
前項大會及臨時會,均由里長召集之;里長未為召集時,由區公所指派里幹事代為召集之。
第5條
里民大會由各里分別召開。但人口密集或地域遼闊、交通不便之里,得斟酌實際情形,報經各區公所核准後聯合舉行之。
第6條
里民大會之召開,各里之總戶數,未滿一千戶時,應有十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總戶數在一千戶以上時,應有一百戶以上住戶之代表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里民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出席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時,則以討論會行之不得表決,對議案可交換意見。其紀錄應送請里辦公處或提交下次大會討論,其他程序,仍依規定進行。
第7條
里民大會開會時間以二小時為限,但有特別事故,得由主席徵求出席里民過半數之同意延長之。
第8條
里民大會討論事項以解決本里之公共事務基層建設為範圍。不屬於里民大會職權之提案,由里辦公處視情況,報由區公所函請有關單位參辦,並於下次大會報告。
第9條
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里民或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舉行基層建設座談會。
第10條
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作成紀錄並公告之。
第11條
各機關處理里民大會決議案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列入管制,追蹤考核。
第12條
區公所應於年度開始時訂定辦理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工作計畫,報本府備查。
第13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市長得親自或指派所屬單位主管前往列席。
第14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所需費用由本府及區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第15條
本府及區公所應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執行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小型工程決議或結論案。
第16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會議,除本自治條例規定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17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