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82806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1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新竹市各區以下設里,里置里長一人,為無給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區公所就該里具里長候選人資格之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第3條
里內設鄰,各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由里長遴選鄰內公民,陳報區公所聘任之,任期以里長之任期為限,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鄰事務。

 

第4條
里之編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地區,每里戶數為九百戶至二千戶為原則,超過二千戶之里,應適當劃分;
    里之戶數未滿九百戶者,得與相鄰之里合併調整。但里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里者,不受戶數合併
    調整之限制。
二、交通不便、人口分散地區,每里戶數為三百戶至九百戶為原則,超過九百戶之里,應適當劃分。
三、偏遠地區之里不受第二款戶數規定之限制。
四、 集合住宅群或獨立之社區,戶數超過一千八百戶者得單獨劃分為一里。
 

 

第5條 
鄰之編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鄰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未滿二十戶得酌予合併調整。
二、一般住宅鄰之戶數超過一百二十戶或大樓住宅鄰之戶數超過一百五十戶者,應適當劃分,但情形
    特殊難以適當劃分者,不在此限。
 

 

第6條
里、鄰區域界線依下列原則劃分之:

一、路、街、巷、道、河溝之中心線。
二、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三、永久性之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限者。
 

 

第 7條
里、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區域:

一、原有界域爭議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影響自治業務之推行者。

三、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者。


第8條
里、鄰之編組及區域調整,由區公所擬訂方案,陳報市政府核轉市議會審議通過後行之。


第9條
里、鄰之編組及區域調整,自公布日起生效,但涉及里合併調整者,另以辦法定之。

 

第10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