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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40105895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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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簡稱準歸化國籍證明)徵收行政規費,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府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3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4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依規費法第五條規定,由本府委任戶政事務所徵收繳庫。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