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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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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新竹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 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 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 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發生意外,因公致死者喪葬互助金之專案審  查。
    (四) 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 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六) 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
    長、主計處處長及各參加互助機關推派一名互助人代表兼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科長兼任,綜理本會行政業務。置兼任幹事若干人
    協助之。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陳述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