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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新住民照顧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100067442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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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行政資源、加強各局處橫
    向聯繫與溝通,落實推動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特設新竹市
    政府新住民照顧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
    員派兼之:
    (一)民政處副處長。
    (二)社會處副處長。
   (三)教育處副處長。
   (四)勞工處副處長。
   (五)其他相關業務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
   (六)新竹市警察局副局長。
    (七) 新竹市衛生局副局長。
    (八) 新住民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依
    其職務異動調整,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處派兼之,綜理本會行政事務,
    並置幹事若干人協助之。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照顧輔導政策之規劃與研究發展事項。
   (二)督導新竹市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之執行。
   (三)其他相關新住民照顧輔導事項。


四、本會會議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單位)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五、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