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行政資源、加強各局處橫
向聯繫與溝通,落實推動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特設新竹市
政府新住民照顧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
員派兼之:
(一)民政處副處長。
(二)社會處副處長。
(三)教育處副處長。
(四)勞工處副處長。
(五)其他相關業務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
(六)新竹市警察局副局長。
(七) 新竹市衛生局副局長。
(八) 新住民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依
其職務異動調整,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處派兼之,綜理本會行政事務,
並置幹事若干人協助之。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照顧輔導政策之規劃與研究發展事項。
(二)督導新竹市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之執行。
(三)其他相關新住民照顧輔導事項。
四、本會會議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單位)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五、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