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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特優里長及績優民政人員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 1120173192 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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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與表揚特優里長及績優民政
    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如下:
(一)現任里長。
(二)民政處與新竹市各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戶役政業務以
      外之現職民政人員。


三、遴選標準如下:
(一)特優里長:擔任里長職務連續四年以上,勤奮為民服務,品德
      優良,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協助市政建設積極努力,卓有成效。
      2、推展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績優
         異。
      3、積極推動綠化、美化環境,消除髒亂,維護里環境衛生工作
    ,著有績效。
      4、推行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蹟。
      5、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並主動通報,著有績效或具有特殊優
         良事蹟。
      6、主動協助災害通報,並協助撤離安置受災區域居民,著有績
         效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7、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里長楷模。 
(二)績優民政人員:民政服務年資累積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二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
      無不良嗜好,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對所任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獲
         採行。
      2、對所任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
      3、對推行里業務及自治行政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足為民
         政人員楷模。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五年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受記過 以上之
      處分確定。
(二)最近五年曾獲內政部特優里長或績優民政人員表揚。
(三)里長經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尚未確定,或因案於刑事 偵查、
      起訴或法院審理中。
(四)經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
(五)其他違法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經本府審查決定不予核頒。


五、表揚名額:
(一)特優里長:以表揚前一年度十二月底里數為基準,各區里數每十
      里選出一人;餘數在五里以上者,得增加一人。
(二)績優民政人員:新竹市東區區公所五人、新竹市北區區公 所四人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二人、民政處一人。


六、區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特優里長及績優民政
    人員分別依依附件一至附件四格式,送本府審查。


七、本府為遴選新竹市及提報內政部表揚之特優里長及績優民政人員,
    組成評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之。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
    除民政處處長、各區區公所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市長就相關局處
    代表派兼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離、退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補派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除召集人外,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八、表揚人員由本府發給獎狀及禮品,以示鼓勵。另依特優村(里)長
    及績優民政人員表揚作業要點之規定條件及表揚人數,於每年三月
    底前提報內政部辦理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