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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推展調解行政及法律扶助業務績效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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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府)各區公所積極推展調解行政工作,
    充分發揮調解功能,疏減訟源及增進民眾法律常識,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會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派員實地辦理所屬各區調解行
    政業務績效考核。
 
三、調解行政績效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一。
 
四、法律扶助績效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表二。
 
五、調解行政績效考核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併法律扶助績效考核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
    十)辦理獎懲。
    績效考核結果,按下列規定獎懲之:
    (一)評列為本市第一名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除由本府頒給團體獎狀外,區長、秘書及民政課
        長,各嘉獎一次,調解委員會祕書及幹事,各記功一次。
    (二)第一款以外之區公所,如調解成立件數達全年計畫成立件數者,區長、秘書、民政課長、調
        解委員會祕書及幹事,各嘉獎一次。
    (三)經評列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區長、祕書、民政課長、調解委員會祕書及幹事各申誡一次。
 
六、本府負責督導各區調解業務之民政處處長、副處長、業務科長及主辦人,得視本市各區調解委員
    會全年受理調解案件經法院核定達年度目標件數百分比,依下列標準給與獎懲:
    (一)達年度目標件數百分之一百以上者,各嘉獎一次。
    (二)未達年度目標件數百分之七十者,各申誡一次。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