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調解功
能,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行政人員。
(二)里幹事。
(三)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三、本市各區區長、秘書、民政課長、調解秘書及幹事協助辦理調解成立案件獎勵規定如下:
(一)嘉獎一次:達本府訂定全年目標數(以下簡稱目標數)者。
(二)嘉獎二次:超過目標數百分之五十者。
(三)記功一次:超過目標數百分之百者。
前項目標數係以本市八十九年底人口數為核算基準,各區人口數三萬人以七十五件計,每增加一
千人,目標數增加一件。
四、里幹事協助辦理調解案件獎勵規定如下:
(一)薦報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十二至十九件者。
2.嘉獎二次:全年二十至三十件者。
3.記功一次:全年三十一至四十四件者。
4.記功二次:全年四十五件以上者。
(二)協助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六至十二件者。
2.嘉獎二次:全年十三至二十件者。
3.記功一次:全年二十一至二十九件者。
4.記功二次:全年三十件以上者。
五、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指有關機關人員)獎勵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六至十二件者。
2.嘉獎二次:全年十三至二十件者。
3.記功一次:全年二十一件以上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六至十二件者。
2.嘉獎二次:全年十三至二十件者。
3.記功一次:全年二十一件以上者。
六、各區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依調解案件有關資料,造具獎勵名冊,報本府核定。
前項獎勵名冊填報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二)里幹事薦報案件應以薦報表為依據。
(三)協助或協同調解成立機關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內簽章,調解書並
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者。
第二項轉介單及薦報表另訂之。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