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激勵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管所)員工工作潛能,提
昇殯葬服務品質及工作效率,並落實殯葬業務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金支給對象為殯管所編制內人員及由本府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臨時人
員及職務代理人等實際從事殯葬業務之人員。
前項職務代理人比照其代理之職務支給提成獎金。
三、本獎金經費來源按殯管所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十提列,當月實際可提之獎金不敷分配
時,應依比例降低。
四、本獎金支給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支給標準等級評定,除殯管所所長須按月報本府評定,其餘人
員由殯管所所長自行評定,按其工作績效、實際工作情形評定等級發給。
(一)技術人員: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範圍內。
(二)行政人員:按技術人員新臺幣三萬元標準百分之二十範圍內。
前項技術人員,係指實際從事屍體處理之工作並得依接觸大體、骨灰(骸)程度及頻率等因素執
行職務分級之人員,而行政人員,係指技術人員除外之人員。
前項人員考評等級與獎金發給如下:
(一)八十五分以上者列甲等,獎金全額發給。
(二)八十分以上不滿八十五分者列乙等,獎金發給九成。
(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列丙等,獎金發給七成。
(四)不滿七十分者列丁等,不支給獎金。提成獎金績效考核表由殯管所評定後報本府備查,支給
標準表如附件。
五、本獎金按月支給實際擔任工作之人員,員工當月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日比例支給。
六、員工因曠職(工)、請假、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或受行政(懲戒)處分者,其獎金支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曠職(工)未滿一日者,扣除一個月將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已達處分規定者,依第五
款及第六款規定扣除獎金。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者(不包含補假)及依規定應
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扣除每日獎金百分之二十。
(三)經機關指派以公(差)假登記者,當月獎金不扣。因個人事由簽請機關同意以公假登記當月
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獎金。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均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比例支給。
(五)受行政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當月獎金三分之一,每記過一次扣除當月獎金,記大過扣除
三個月獎金全部。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申誡扣除當月獎金,記過扣除三個月獎金,減俸、降級、休職處分
者,懲戒期間不支給獎金。
七、已支領殯儀職務加給或依規定支領其他獎金者,僅得與本獎金擇一支領。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實施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