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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103599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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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準則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名應冠以「新竹市立」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前已設立之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不
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 三 條  
學校得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申請辦理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以
下簡稱實驗學校)。




第 四 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就曾
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
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 五 條   
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研究、學籍管理、成績評
     量、招生、教學設備與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
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
     項。

 二、學生事務處:辦理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營養
     保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制校園霸
凌因應小組及其他有關事
     項。

三、總務處:辦理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工友管理、
    物品 採購、營建修繕、財產管理及其他
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室):辦理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生涯輔導及
    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辦理技術服務、資訊媒體、讀者服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實習處:辦理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
     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八、實驗學校為辦理各項教育實驗與研究及推廣工作,得增設研究發展處
    ,且一級單位名稱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 六 條  
學校設二級單位(組、科或學程)辦事,組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
   (一)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
         研究各組辦事。但設有實習處者,
不得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
   (二)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學程十二班以上者,得設綜合高中組
         。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各組。             
四、輔導處(室):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辦理建教合作在十
    七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進修部: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活輔導、衛生、實
    習 輔導等各組辦事。          

八、研究發展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九、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
    實用技能組。                            

十、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學校得基於校務發展需要設各組,其組數設置基準如下:
一、未達二十四班者:十一組。                            
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三組。                 
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十五組。                   
四、四十八班以上未達七十二班者:十七組。               
五、七十二班以上者:十九組。                         
班級數計算含普通班、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 
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者,其班級數合併計算之。           
學校附設國中部者,國中部班級數六班以下者,得增設一組;七班至十
二班者,得增設三組;十三班至二十班者,得增設四
組;二十一班至二
十九班者,得增設五組;三十班以上者,得增
設六組。                                                
學校得於組別總數內,依學校特色及實際需要調整組別名稱



第 七 條   
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
軍訓教官員
額設置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師、主任、部主任、組長、
科主任及學
程主任;其員額編制,及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
,依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本標準第七條、第
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實驗學校得視校務發展需要並配合學校班級數,增置專案教師,編制員
額數以外加方式計列。

學校置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
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
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得置專任運動教練。



第 九 條  
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並得置組員、助理員;未設人事
室者,置人
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設置,依人事
機構設置有關規定
辦理。




第 十 條  
學校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並得置組員、佐理員;未設會計
室者,置會
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設置,依
主計機構設置有關
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請新竹市政府核定;新竹市政府
應將本準則
及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轉請考試院備查。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學校得附設補習或進修學校,相關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訂定之。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