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準則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名應冠以「新竹市立」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前已設立之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不
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 三 條
學校得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
下簡稱實驗學校)。
第 四 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就曾
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
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 五 條
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研究、學籍管理、成績評
量、招生、教學設備與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
項。
二、學生事務處:辦理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營養
保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及其他有關事
項。
三、總務處:辦理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工友管理、
物品 採購、營建修繕、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室):辦理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生涯輔導及
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辦理技術服務、資訊媒體、讀者服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實習處:辦理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
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八、實驗學校為辦理各項教育實驗與研究及推廣工作,得增設研究發展處
,且一級單位名稱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 六 條
學校設二級單位(組、科或學程)辦事,組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
(一)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
研究各組辦事。但設有實習處者,不得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
(二)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學程十二班以上者,得設綜合高中組
。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各組。
四、輔導處(室):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辦理建教合作在十
七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進修部: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活輔導、衛生、實
習 輔導等各組辦事。
八、研究發展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九、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
實用技能組。
十、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學校得基於校務發展需要設各組,其組數設置基準如下:
一、未達二十四班者:十一組。
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三組。
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十五組。
四、四十八班以上未達七十二班者:十七組。
五、七十二班以上者:十九組。
班級數計算含普通班、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
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者,其班級數合併計算之。
學校附設國中部者,國中部班級數六班以下者,得增設一組;七班至十
二班者,得增設三組;十三班至二十班者,得增設四組;二十一班至二
十九班者,得增設五組;三十班以上者,得增設六組。
學校得於組別總數內,依學校特色及實際需要調整組別名稱。
第 七 條
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
額設置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師、主任、部主任、組長、科主任及學
程主任;其員額編制,及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依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本標準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實驗學校得視校務發展需要並配合學校班級數,增置專案教師,編制員
額數以外加方式計列。
學校置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
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
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得置專任運動教練。
第 九 條
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並得置組員、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
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
辦理。
第 十 條
學校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並得置組員、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
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
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請新竹市政府核定;新竹市政府應將本準則
及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轉請考試院備查。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學校得附設補習或進修學校,相關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訂定之。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