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竹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校得依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學年度公布之收費基準,向學生
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繳納。
二、代收代辦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代收代辦費,其項目如下:
一、學生家長會費。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在籍學生一律參加並繳納保險費)。
三、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四、午餐費。
五、教科書書籍費。
六、交通車費。
七、其他代收代辦費用。
前項第七款之收費項目,需經家長授權代表參加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並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切實開立收據。
前項校務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
第五條
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依本辦法收費,其收支帳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
校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程序處理,對於各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
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第六條
學校除照本辦法收費外,不得另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
第七條
學校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但對經濟弱勢之學生,得准其分為開學
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繳納。
第八條
轉出學生或因故無法繼續就學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不退費。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公開招標結果核算家長應自付之金額收費。
三、學生寄宿費:依學生實際使用情況退費。
四、教科書書籍費: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收代辦
費。
五、雜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
(一)註冊後上課前:全部退還。
(二)上課後未逾(含)學期三分之一:退還三分之二。
(三)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含)學期三分之二:退還三分之一。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均不退還。
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準。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
,內列所退各費數額。
第九條
轉入學生之收費:
一、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本辦法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
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
二、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轉入學校得依差額收費。
第十條
代收代辦費除午餐費之外,有一定額度結餘者,應於學年末退還學生。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指每位學生退費額度新臺幣十元以上。
第十一條
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辦法收取,校長及經辦人員按其情節議
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