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投資、研發與創新,以創
造就業機會、繁榮地方經濟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
產業發展處。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於本市完成登
記之事業。
二、產業:指農業、工業、商業及其他服務業。
第四條
為凝聚經濟發展共識,健全工商發展環境,特設新竹市產業發展諮詢委員
會,設置辦法由本府定之。
前項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委員,應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表、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產業代表、中小企業產業代表、青年代表及學者代表。
第五條
為促進產業發展並建構產業永續發展環境,本市得設置促進產業發展暨產
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促進產業發展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
府定之 。
第六條
本府為促進產業創新與鼓勵投資,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產業技術或升級輔導。
二、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三、提供產業優惠貸款機制。
四、推動高生產力、高創新力、低污染性、對環境有助益之產業。
五、促進人工智慧、物聯網、雲端運算等數位經濟之發展。
六、辦理本市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產業或相關活動合作事宜。
七、重要投資計畫之推動及管控事宜。
八、鼓勵企業設置研發中心及營運總部。
九、其他與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有關之事項。
第七條
為提升本市產業競爭力,本府得辦理發展自有品牌、行銷推廣與設計等
相關輔導措施。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