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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129977號 令
法規體系: 產發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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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投資、研發與創新,以創
造就業機會、繁榮地方經濟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
產業發展處。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於本市完成登

    記之事業。

二、產業:指農業、工業、商業及其他服務業。

 

第四條    
為凝聚經濟發展共識,健全工商發展環境,特設新竹市產業發展諮詢委員
會,設置辦法由本府定之。

前項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委員,應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表、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產業代表、中小企業產業代表、青年代表及學者代表。

 

第五條   
為促進產業發展並建構產業永續發展環境,本市得設置促進產業發展暨產
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促進產業發展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
府定之 。

 

第六條  
本府為促進產業創新與鼓勵投資,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產業技術或升級輔導。

二、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三、提供產業優惠貸款機制。

四、推動高生產力、高創新力、低污染性、對環境有助益之產業。

五、促進人工智慧、物聯網、雲端運算等數位經濟之發展。

六、辦理本市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產業或相關活動合作事宜。

七、重要投資計畫之推動及管控事宜。

八、鼓勵企業設置研發中心及營運總部。

九、其他與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有關之事項。

 

第七條    
為提升本市產業競爭力,本府得辦理發展自有品牌、行銷推廣與設計等
相關輔導措施。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