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遊憩用地興辦
事業計畫申請、變更案,設立本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
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之審
查事項。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之審
查事項。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輔導、
諮詢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城市行銷處處長。
(二)地政處處長。
(三)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產業發展處處長。
(五)工務處處長。
(六)交通處處長。
(七)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聘任具有產業分析、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
者三人至七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
(聘)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兼任委員不能出席者,得委由相關業
務承辦人員代理,並得計入出席人數參與表決。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委員對審查之議案,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應自
行迴避。
前項應迴避委員逾二人者,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時,改採多數決方
式。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