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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城銷字第1070130776號 函
法規體系: 城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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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遊憩用地興辦
    事業計畫申請、變更案,設立本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
    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之審
    查事項。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之審
    查事項。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輔導、
    諮詢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城市行銷處處長。
(二)地政處處長。
(三)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產業發展處處長。
(五)工務處處長。
(六)交通處處長。
(七)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聘任具有產業分析、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
    者三人至七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
    (聘)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兼任委員不能出席者,得委由相關業
    務承辦人員代理,並得計入出席人數參與表決。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委員對審查之議案,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應自
    行迴避。
    前項應迴避委員逾二人者,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時,改採多數決方
    式。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