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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核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都更字第1080136317號 函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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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以核准重建計畫,特訂定本程序。


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以下簡稱起造人)應
    擬具重建計畫,向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核准,由本處
    都市更新科辦理審查。
    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書圖製作規範另訂定之。


三、申請重建依基地規模分為下列三種程序審核:
    (一)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重建計畫,採書面會審。  
    (二)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三千平方公尺之重建計畫,
        提送都市設計幹事會(以下簡稱幹事會)審議。
    (三)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
    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告之歷史街區者,不適用前項程序,應提都
    設會審議。
    本府在綜合考量健全本市都市發展、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
    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街區風貌、視覺天際線、提升生活環
    境品質需求下,得對於重建計畫針對環境可能產生之衝擊與影響,要
    求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四、經核准之重建計畫,起造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准函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建築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起造人於期限內敘明
    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五、起造人遇有下列情形,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簡易圖說(如基地周邊
    環境概況、整體配置、造形草圖、量體等),申請幹事會預審:
    (一)對下列申請事項有疑義:
        1.法令。
        2.重建計畫內容、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等。
        3.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範圍、屋齡證明文件、和開發內容及允許
          獎勵容積與環境衝擊。
    (二)申請案內容複雜或具爭議性者。
    (三)可能產生環境影響衝擊者。


六、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涉下列事項,應一律重新申請核准。
    (一)原核准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變更。
    (二)原核准建築基地範圍變更。
    (三)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七、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於申請建造執照前、興工前或施工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免依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變更:
    (一)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 者。
    (二)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或戶數、平面尺寸
        、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
    (三)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四)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五)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六)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與可及性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