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十一條之規定,落實民眾參與文化資產之審議作業,並維持會場秩
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時,相關個人、團體得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旁聽本會議。
三、向本府申請旁聽本會議者,應於本會議開始前一日中午前填妥申請表
(如附表),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時提出者,本府得不受理。
四、本會議旁聽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本府得依申請人意見之代表性
及申請送達本府之時間順序,准許其旁聽;必要時本府得協調不同意
見代表入場旁聽。
五、旁聽人員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本會議開始前一小時前提出申請,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
逾時提出者,本府得不受理。
(二)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決議時,其後舉行之同
項會議不再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但旁聽人員仍得旁聽,如有
意見得以書面表達。
(三)每一審議案件,每人發言一次以三分鐘為限;發言者為單位或團
體,則遴派一名代表發言,每位代表發言時間以三分鐘為限。同
一審議案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
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
(四)每位發言者所分配時間結束,以訊號提醒之,發言時間結束時,
發言者應立即停止發言。
(五)意見表達應就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為之,與審議案件無關意見,會
議時不予處理或回應。
(六)登記發言之旁聽人員,未及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另提書面意見
送達本府。
六、 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會務人員引導入座。
(二)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轉為靜音。
(三)禁止攜帶廣播設備、棍棒、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不得於會場內大聲喧鬧、鼓譟或其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五)依本府工作人員安排之發言順序及時間於會場表達意見,並提供該
意見之書面資料。
(六)本會議進行委員決議前,旁聽之人員、團體均應離開會場。但經全
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本府工作人員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要求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
內容,或經其同意由業務單位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
七、旁聽人員違反第六點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
為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