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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客字第1130057514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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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學術、藝文活動,振興客家
  產業,並協助客家人民團體健全組織發展,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及
  合理分配有限資源,特定訂本要點。


二、新竹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協助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與研究發展。
(二)協助本市客家文化之保存、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禮儀之研究、客
   家傳統民俗推動事項。
(三)協助本市客家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團輔導等事
   項。
(四)協助本市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市客家事務之諮詢與建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八至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
(二)行政處處長。
(三)人事處處長。
(四)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產業發展處處長。
(六)城市行銷處處長。
(七)新竹市東區區公所區長。
(八)新竹市香山區公所區長。
(九)客家社團代表三至四人。
(十)熱心客家事務之專家、學者代表三至四人。
(十一)對客家事務有貢獻之社會熱心人士二至三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得予補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文化局局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
  行政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新竹市文化局派員協助之。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結合本市客家發展計畫或視實
  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如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代表之委
  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委員會所需費用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