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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353296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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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產
業發展處。


第3條   
公有零售市場物品種類如下:
一、農產品類:青果、蔬菜、米、什糧、花卉、水產類、禽畜類及其加
    工品。
二、百貨類:服飾、五金製品、玩具、陶瓷、玻璃、裝飾品、鐘錶、資
    訊電器、日用百貨及貴金屬等用品。
三、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四、其他類:凡不屬以上三類之日常用品及經報本府核准者。


第4條   
公有零售市場界址範圍內面向市街之店鋪,不受分類營運之限制。
  

第5條   
公有零售市場應編列號數及裝訂牌號。
 
第6條   
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
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
本府同意後始得添置。


第7條   
公有零售市場之攤(鋪)位深度與寬度,依照市場面積特性訂定。攤台及
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第8條   
公有零售市場各攤位招牌置於攤台下方,左右不得超過攤台寬度;另有其
他生財器具或設備高度,不得妨礙市場整體觀瞻及通透性。


第9條   
公有零售市場使用人應遵守容許零售物品種類之規定。不得從事第三條規
定以外之行業。


第10條   
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因營業需要得檢附圖說並經本府核准聯合經營。


第11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設市場或依多目標使用計畫改建完成之市場。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