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產
業發展處。
第3條
公有零售市場物品種類如下:
一、農產品類:青果、蔬菜、米、什糧、花卉、水產類、禽畜類及其加
工品。
二、百貨類:服飾、五金製品、玩具、陶瓷、玻璃、裝飾品、鐘錶、資
訊電器、日用百貨及貴金屬等用品。
三、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焙食品。
四、其他類:凡不屬以上三類之日常用品及經報本府核准者。
第4條
公有零售市場界址範圍內面向市街之店鋪,不受分類營運之限制。
第5條
公有零售市場應編列號數及裝訂牌號。
第6條
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
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
本府同意後始得添置。
第7條
公有零售市場之攤(鋪)位深度與寬度,依照市場面積特性訂定。攤台及
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第8條
公有零售市場各攤位招牌置於攤台下方,左右不得超過攤台寬度;另有其
他生財器具或設備高度,不得妨礙市場整體觀瞻及通透性。
第9條
公有零售市場使用人應遵守容許零售物品種類之規定。不得從事第三條規
定以外之行業。
第10條
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因營業需要得檢附圖說並經本府核准聯合經營。
第11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設市場或依多目標使用計畫改建完成之市場。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