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接駁專車是指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處提供本府
及所屬機關舉辦活動疏運專車。
第3條
接駁專車分成去程及回程,回程不予收費,去程是由接駁站點至活動會場
,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每次搭乘為十元。
二、年齡十八歲以下、六十五歲以上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不予收費。
免費乘客必須出示身分證件供工作人員查驗。
第4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舉辦活動,具公益性質或情形特殊者,經核准得免收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