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維護市民健康,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有效管理新竹市醫療作業基金之預
算執行,特設置新竹市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中央政府
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準用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第3條
本基金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新竹市衛生局。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醫療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醫療成本。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四、本基金如有賸餘,得經由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相關
法規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運用。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決算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9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