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及
身心障礙者福利促進其社會參與,特訂定本要點。
二、電子票卡每人限申請一張,申請人應設籍並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條
件得申請之卡別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者(原住民五十五歲以上),申請敬老卡。
(二)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申請愛心卡。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之註記,得視其需要
申請愛心陪伴卡供隨行之陪伴者使用。未於申辦時提出而事後補辦
愛心陪伴卡者,須檢附愛心卡及身心障礙證明,方能申請愛心陪伴
卡。
六十五歲以上或原住民五十五歲以上,並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
明者,敬老卡及愛心卡擇一申請。
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三、符合第二點之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至本市戶籍所在之區公所(以
下簡稱區公所)申請電子票卡: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
(三)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五)印章。
(六)原住民五十五歲以上至未滿六十五歲申請者,須檢附近一年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無法親自至區公所申請者,得委託他人備齊前項文件
、委任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代為辦理。
四、本府得視預算調整補助之額度,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五、電子票卡領取及使用方式:
(一)區公所通知領卡後,應於三十日內檢具申請表附聯領取,附聯遺失
者應攜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領取。自應領卡日起半年內經區公
所通知三次仍未領取者,由製卡廠商收回。
(二)電子票卡之製卡費,除首次核發或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申
請補發者,得免收製卡費外,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三)敬老卡及愛心卡每月補助額度使用完畢,持卡人得自費儲值繼續使
用。因補助身分變更或依規定應繳回電子票卡時,如需辦理儲值退
費者,其退費金額限於自行儲值可用餘額,不包括本府補助費用及
製卡費。
(四)敬老卡及愛心卡採記名方式,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冒用或轉借
他人使用,使用時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等身分證明文
件以供隨時查核,違反者若屬第一次查獲,自查獲日起停止補助一
年,恢復使用後,再次查獲者,收回電子票卡並不得再申請使用。
(五)電子票卡遺失時,持卡人應即向電子票卡製卡廠商辦理掛失手續,
一經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需重新申請。未經掛失者不得申請補發
。
(六)申請補發電子票卡,應攜帶製卡費及第三點應備證件至區公所辦理
。
(七)愛心陪伴卡經自行儲值後,於乘車時應緊接愛心卡之後使用,始享
有乘車價格半價優惠,單獨使用者以全票計價。
六、持卡人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停止使用並繳回電子票卡,並由區公所
通報製卡廠商鎖卡後送回製卡廠商: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
(三)喪失身心障礙資格。
(四)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經第二次查獲者。
(五)領有愛心陪伴卡之身心障礙者,如不符合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資格
時,應停止使用並繳回愛心陪伴卡。
七、持電子票卡搭乘之公車及路線限與本府簽訂契約之客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