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及
身心障礙者福利促進其社會參與,特訂定本要點。
二、電子票卡每人限申請一張,申請人應設籍並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條
件得申請之卡別如下: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申請敬老卡。
(二) 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申請愛心卡。
(三) 六十五歲以上並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敬老卡及愛
心卡擇一申請。
(四)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之註記,得視其
需要申請愛心陪伴卡供隨行之陪伴者使用。未於申辦時提出而
事後補辦愛心陪伴卡者,須檢附愛心卡及身心障礙證明,方能
申請愛心陪伴卡。
三、符合第二點之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至本市區公所申請電子票卡: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
(三)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五)印章。
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無法親自至區公所申請者,得委託他人備齊前項文
件、委任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代為辦理。
四、本府得視預算調整補助之額度,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五、電子票卡領取及使用方式:
(一)區公所通知領卡後,應於三十日內檢具申請表附聯領取,附聯
遺失者應攜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領取。自應領卡日起半年
內經區公所通知三次仍未領取者,由製卡廠商收回。
(二)電子票卡之製卡費,除首次核發或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
而申請補發者,得免收製卡費外,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三) 敬老卡及愛心卡每月補助額度使用完畢,持卡人得自費儲值繼
續使用。因補助身分變更或依規定應繳回電子票卡時,如需辦
理儲值退費者,其退費金額限於自行儲值可用餘額,不包括本
府補助費用及製卡費。
(四) 敬老卡及愛心卡採記名方式,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冒用或
轉借他人使用,使用時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等身
分證明文件以供隨時查核,違反者若屬第一次查獲,自查獲日
起停止補助一年,恢復使用後,再次查獲者,收回電子票卡並
不得再申請使用。
(五)電子票卡遺失時,持卡人應即向電子票卡製卡廠商辦理掛失手
續,一經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需重新申請。未經掛失者不得
申請補發。
(六)申請補發電子票卡,應攜帶製卡費及第三點應備證件至本市區
公所辦理。
(七) 愛心陪伴卡經自行儲值後,於乘車時應緊接愛心卡之後使用,
始享有乘車價格半價優惠,單獨使用者以全票計價。
六、持卡人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停止使用並繳回電子票卡,並由各區公
所通報製卡廠商鎖卡後送回製卡廠商: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
(三)喪失身心障礙資格。
(四)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經第二次查獲者。
(五) 領有愛心陪伴卡之身心障礙者,如不符合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
資格時,應停止使用並繳回愛心陪伴卡。
七、持電子票卡搭乘之公車及路線限與本府簽訂契約之客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