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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及扣減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清字第1150044604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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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為激勵清潔人員工作情緒,增進工作效率,並執行地方機
    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二款、第四點規定,明確規範
    清潔獎金支給資格條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清潔獎金支領對象,除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二點第
    一款所指稱之人員外,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督導、管理工作(清潔隊隊長、區隊長、
   約聘僱人員及掩埋場之技正、技士或技佐)。
(二)實際從事修繕、維護保養清潔車輛之隊員、工友、技工、駕駛、約
   用人員等人員。
(三)其他簽陳新竹市政府核實認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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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潔獎金扣減基準:
(一)當月到(離)職、出勤異常及請假之扣減規定:
 1、到(離)職:當月到(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計支,其每日計
   發金額以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2、曠職者,每半日扣減當月清潔獎金總額之五分之一,未滿半日以半
   日計。
 3、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減當月清潔獎金總額之十分之一,如突發緊
   急事故或有正常理由可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4、請事假、病假者,按日扣減當日清潔獎金。事假、病假未滿四小時
   者,以半日計。請喪假、婚假、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假、公傷病假及其
   他依法放假者,清潔獎金照常發給。 
 5、延長病假或整月未出勤者(除公傷病假及分娩假外),不發給清潔獎
   金。
(二)違反勤務規定,經提懲處送考績委員會或考評(核)委員會會議決
   議後,其清潔獎金扣減規定如下:
 1、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減全月清潔獎金總額之三分之一。
 2、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減全月清潔獎金總額之三分之二。
 3、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減全月清潔獎金。
(三)清潔人員每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次扣減清潔獎金總額之五分之
   一;每月違反下列各款二款以上或同款累績三次以上者,扣減全月
   清潔獎金:
 1、分配之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完成。
 2、與同事爭吵不聽制止。
 3、未做車輛三級保養 。
 4、出勤前未做好一級保養,出勤結束未清洗車輛。
 5、工作中未穿帶安全裝備 。
 6、民眾陳情,經查屬實情節輕微。
(四)清潔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相關規定懲處,並扣減當月全額
   之清潔獎金:
 1、每月保養或使用機械、器材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遭受損害或遺失。
 2、駕駛或隨車人員因執行勤務造成車輛毀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3、服務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4、上班時間喝酒或賭博。
 5、交辦之工作未完成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6、未經請假無故不出勤。
 7、擅離職守。
 8、擅自代運垃圾。
 9、撕毀公告、不聽指揮、違抗命令或意圖威脅長官。
 10、傳播是非影響工作士氣及團隊精神。
(五)因身心狀況因素致工作能力無法如同一般清潔人員,清潔獎金將予
     以減扣,減扣額度由職工考核會議通過實施。


四、當月扣減之清潔獎金,以當月應支領最高額度為限。
    當月應扣減之清潔獎金如已發放者,應予追繳或於下個月扣抵。


五、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