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據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清潔獎金扣減基準:
(一)當月到(離)職、出勤異常及請假之扣減規定:
1.到(離)職:當月到(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計支,其每日計發金
額以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2.曠職者,每半日扣減當月清潔獎金總額之五分之一,未滿半日以半
日計。
3.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減當月清潔獎金總額之十分之一,如突發緊
急事故或有正常理由可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4.請事假、病假者,按日扣減當日清潔獎金。事假、病假未滿四小時
者,以半日計。請喪假、婚假、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假、公傷病假及其
他依法放假者,清潔獎金照常發給。
5.延長病假或整月未出勤者(除公傷病假及分娩假外),不發給清潔
獎金。
(二)違反勤務規定,經提懲處送考績委員會或考評(核)委員會會議決議
後,其清潔獎金扣減規定如下:
1.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減全月清潔獎金總額之三分之一。
2.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減全月清潔獎金總額之三分之二。
3.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減全月清潔獎金。
(三)清潔人員每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次扣減清潔獎金總額之五分之一
;每月違反下列各款二款以上或同款累績三次以上者,扣減全月清潔
獎金:
1.分配之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完成。
2.與同事爭吵不聽制止。
3.未做車輛三級保養 。
4.出勤前未做好一級保養,出勤結束未清洗車輛。
5.工作中未穿帶安全裝備 。
6.民眾陳情,經查屬實情節輕微。
(四)清潔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相關規定懲處,並扣減當月全額之
清潔獎金:
1.每月保養或使用機械、器材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遭受損害或遺失。
2.駕駛或隨車人員因執行勤務造成車輛毀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3.服務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4.上班時間喝酒或賭博。
5.交辦之工作未完成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6.未經請假無故不出勤。
7.擅離職守。
8.擅自代運垃圾。
9.撕毀公告、不聽指揮、違抗命令或意圖威脅長官。
10.傳播是非影響工作士氣及團隊精神。
(五)因身心狀況因素致工作能力無法如同一般清潔人員,清潔獎金將予
以減扣,減扣額度由職工考核會議通過實施。
三、當月扣減之清潔獎金,以當月應支領最高額度為限。
當月應扣減之清潔獎金如已發放者,應予追繳或於下個月扣抵。
四、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