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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 1080177323 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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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職務宿舍(以下簡稱宿
    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宿舍之範圍如下:
  (一)首長職務宿舍:指供本市市長,於任本職期間租用之宿舍。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指本府所有位於新竹市光華一街四十五號
        ,供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含參議)以上人員與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及其他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市長核准之人員所借用之宿舍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且位於新竹市(以下簡
        稱本市)。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首長
        宿舍或職務宿舍者。
  (三)已有自用住宅,且其住宅位於本市者。但有其他因特殊需求
        簽報市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借用宿舍,應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由本府行政處
    會同人事處審核,經市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五、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由行政處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如附件
    二)一式兩聯,第一聯通知借用人,第二聯存查,借用人接獲通
    知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借用契約(格式如附件三)。


六、宿舍之安全、整潔維護,由借用人負責,家具等公物亦應善加愛
    惜,並負善良管理人之責。


七、有關宿舍之公有設備及家具,行政處得每年盤查一次,並先行通
    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辦理。


八、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及其他經常性費用(有線電
  視費、網路電視及網路專案月費等),除首長職務宿舍外,由借
  用人自行全數負擔。
  宿舍之建物保險、公共設施檢查、修繕維護及家具之購置、維護
  更新等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
  、改建、經營商業或改變用途,如有上述情事或違法使用時,應
  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如拒絕交回者依法辦理,嗣後不
  得再申借宿舍。

十、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
  遷出,或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在
  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
  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十一、其他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