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平等、保障婦女權益、消除性
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保障性別人權,特設新竹市性別平
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訂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實施方案等事項。
(二)整合本府各局處推動性別平等相關政策。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性別平等及促進婦女權益之工作。
(四)積極規劃並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
(五)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勞工處處長。
(五)人事處處長。
(六)行政處處長。
(七)主計處處長。
(八)都市發展處處長。
(九)產業發展處處長。
(十)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十一)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十二)新竹市文化局局長。
(十三)社會專業人士及學者三至五人。
(十四)性別平等、婦女及身心障礙相關團體代表四至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委員會社會專業人士及學者或民間
團體代表委員;已聘任者,得以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
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府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
且經權責機關處罰或其性騷擾行為調查成立。
第一項第十三、十四款聘任之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
行為。
本府派任之各單位(機關)委員,如有第二項各款情形,本府得命其
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委員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其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社會
專業人士及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於任期內出缺者,得由本府補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會時
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
任,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
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社會專業人士及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委員會會議可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本府各機關(單位)代表
列席與會。
五、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