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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勞青動字第1130206463號 函
法規體系: 勞工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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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特設新竹市
  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工作項目之
   執行成效,並針對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四)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勞工及青年處處長。
(二)人事處處長。
(三)行政處處長。
(四)工務處處長。
(五)都市發展處處長。
(六)產業發展處處長。
(七)交通處處長。
(八)民政處處長。
(九)教育處處長。
(十)城市行銷處處長。
(十一)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十二)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三)新竹市消防局局長。
(十四)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十五)新竹市文化局局長。


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工及青年處勞動條件科科長兼任,處理本
  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