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為執行社會工
作專業人員之績效評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核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聘用,並具有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前項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依業務性質分為一般性社會工作人員
、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及少年輔導人員三類;依職階分為社
會工作員、資深社會工作員、社會工作督導員、少年輔導員
、資深少年輔導員及少輔督導六類。
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之認定及應備資格要件依保護性社工人
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之規定。
三、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績效評核,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
精神,作準確客觀之評核。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用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於當年度績效評
核依本要點進行評核,評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績效評核:每年於六月辦理,除六月任職者外,
未滿半年者亦同。
(二)年終績效評核:每年於十二月辦理,考核一至十二月
成績 ,除十二月任職者外,未滿一年者亦同。
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平時及年終績效評核總分各為一百分,
評核表如附件,評核項目及比重如下:
(一)專業表現(百分之六十):專業及行政工作服務之品質
、效能與信守專業倫理及依規定完成教育訓練時數之
情形。
(二)工作態度(百分之四十):認真負責與積極進取之態度
、團隊合作、自我情緒管理、待人處事與差勤管理之
情形。
六、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其年終績效評核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已至該職最高
薪點者,以最高薪點續聘。社會工作人員晉薪標準如
下:
1、一般性社會工作員及少年輔導員:符合應考社會
工作師考試資格或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
學歷,最高可晉級至七等五階(三九二薪點)。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最高可晉級至七等七階(
四二四薪點)。
2、一般資深社會工作員及資深少年輔導員:最高可
晉 級至八等五階(四四○薪點)。
3、一般社會工作督導員及少輔督導:最高可晉級至
八等七階(四七二薪點)。
4、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
資格或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最高
可晉級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領有社會工作
師證書,最高可晉級至八等五階(四四○薪點)。
5、保護性資深社會工作人員:最高可晉級至八等七
階 (四七二薪點)。
6、保護性社會工作督導員:最高可晉級至九等六階
(五○四薪點)。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留原職續聘。
(三)丙等:未達七十分,不續聘。
連續三年評核結果乙等者不予續聘。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
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晉薪經費來源,由新竹市公務預算及中央補助款支應
。
七、年度績效評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或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以上。
(二)平時評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事病假超過十四日(不含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到職未
滿一年者,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
(四)年度內有曠職紀錄情形(含請假未告知長官或長官不同
意之情事)。
(五)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輕微。
八、年度績效評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嚴重影響勤
務。但因特殊原因且平日表現優良,由其單位主管敘明
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四)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五)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具體事實
。
(六)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
聲譽,有具體事實。
(七)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八)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九)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九、受考人任職未滿一年者年終考核考核成績不計入調增薪點及
不予續聘累計。當年度已改至較高薪點者,年終考核考核成
績不計入調增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