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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090118487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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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圖
    書館業務、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建立本市公共圖書館協調管理
    之體系及促進館藏均衡發展,特設置新竹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籌畫本市公共圖書館業務及發展方針。
(二)建立本市公共圖書館營運體系與資源整合機制。
(三)審議本市公共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
(四)推動本市公共圖書館品質管理制度及評鑑機制。
(五)其他圖書館事業興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由市
    長指定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一至三人。
(二)曾(現)任與圖書館相關之業務主管一至三人。
(三)圖書館學、文化藝術、社區營造、建築或都市規劃、城鄉發展、教育
      推廣、文創行銷、營運管理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一至五人。
(四)民間團體及其他圖書館相關代表一至三人。
(五)其他對本市圖書館業務推動有助益之社會賢達人士一至三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非代表機關之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之規定。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