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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02288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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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之評量,除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應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校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評輔小組),研議並
    審查學生評量及學習輔導之相關事宜。
    評輔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教師代表)、家長會
    代表、導師代表、專任教師代表組成。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之評輔小組之設置要點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會
    議通過。


四、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於學期末辦理一次,其評量內容及記錄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出缺席:學生出缺席應予以詳實記錄。
 (二)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依學生個別行為予以記錄,並酌予提供
     具體建議。
 (三)其他表現:
  1、團體活動表現: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
        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等參與情形,予以記錄。
  2、公共服務:導師或相關人員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及社區服
        務等參與情形,予以記錄。
  3、校內外特殊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其校內外特殊表現情形
        ,予以記錄。


五、國民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各班導師辦理;國民中學學生
    日常生活表現及格之評定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每學期無故曠課未逾四十二節者。
 (二)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功過相抵或銷過後,全學期記大過未逾三
     次者。
 (三)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依學生個別行為於評量表中予以記錄,
     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經評定待改進事項未超過四項者。


六、學校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包括國民中小
    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融入之重大
    議題。
    國民小學之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領域學習課程於
    一至二年級統合為生活課程。
    國民中學辦理模擬升學測驗成績之結果,不得納入學生在校學
    習評量成績計算。


七、學期成績包含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其計算依下
    列各款辦理: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及各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為其
     百分之六十之平時評量成績及百分之四十之定期評量成績之總和。
 (二)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
     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其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
     和再除以每週學習總節數。
   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
   十。


八、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
    領域學習課程,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並
    應以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
    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前項補考範圍,應以該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考
    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
    採計。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考後,視其補考成績發給畢業
    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於銷假後立
    即補行評量,並於成績結算前完成。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
    考,其缺考領域學習課程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十、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日常生活表現及各領域學習課程分別辦理
   ;其畢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十一、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各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各
      班導師及任課教師辦理,於學期末登錄於學生學籍系統上。
      前項學生學籍紀錄表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訂之。


十二、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
      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學生經獎懲抵銷後,未記滿三大過。
   (三)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
          活動及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
          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
          活動、科技及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
          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三、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
      成績無法連貫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評定
      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
      前項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
      均之。

   
十四、經本府核定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其成績評量依新竹市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十五、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十六、學校得依本補充規定訂定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