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依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容積獎勵之案件。
第三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查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
件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案基本審查費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同一案件經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二次後
,按超過次數每次加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前項審查費,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不
予審查,並退回申請資料。
第四條
申請案件之基地位於政府公告之災害地區,得經本府同意免收審
查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