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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府內大樓門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 1100035618 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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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府員工、一般民眾、府內大樓設
    施及公務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


三、本要點所稱府內大樓分別為:
     (一)新竹市中正路一百二十號建築物。
     (二)新竹市府後街四十三號建築物。
     (三)新竹市府後街四十五號建築物。
     (四)新竹市中央路一百零七號建築物。
     (五)新竹市中央路一百零九號建築物。


四、府內大樓出入口、電梯開放時間如下:
    (一)新竹市中正路一百二十號建築物大門(府前廣場):每日六時至
          二十三時。
    (二)新竹市中正路一百二十號建築物側門:上班日七時至十八時。
    (三)中央路出入口:上班日七時至二十二時;非上班日管制不開放。
    (四)府後街出入口:上班日七時至二十時;非上班日管制不開放。
    (五)鄰近新竹市議會之本府機車停車場:上班日七時至二十時;非上
          班日管制不開放。
    (六)本府綜合大禮堂旁電梯:每日六時至二十三時。
    為配合辦理本府相關活動或其他事項需要,由本府行政處調整前項出入
    口與電梯開放時間。


五、出入人員管理:
    (一)依第四點所定之開放時間內民眾得進出府內大樓公共區域為本府
          大廳、走廊、中庭廣場、廁所、服務中心、本府綜合大禮堂及設
          有供民眾臨櫃洽公之櫃台,其餘室內辦公區域不開放一般民眾進
          入。為配合辦理本府相關活動或其他事項需要,由本府行政處調
          整本款公共區域開放時間及開放室內辦公區域。
    (二)本府員工進出府內大樓室內辦公區域,應佩帶員工識別證;一般
          民眾因洽公需進入府內大樓公共區域以外之室內辦公區域,應經
          所在辦公室(會議室)主管同意後由專人引導入內;非屬本府員工
          、一般民眾之其他人員,由本府相關單位事先通知本府行政處或
          本府駐衛警察進出時間。


六、出入車輛管理:
    (一)依新竹市政府府內停車場使用管理規範與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管
          理與使用要點規定辦理。
    (二)委外廠商停放之卸貨車輛及其他經本府行政處同意之車輛,進出
          中央路出入口柵欄,由車輛駕駛人員填寫進出登記簿,始得進出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駐衛警察得予以禁止進入、制止或強制驅離,
    並得通報本府政風處為必要之處置:
    (一)未依規定擅自進入。
    (二)未經同意展示標語、標牌、海報、布條、旗幟等物品。
    (三)未依規定從事抗議、抗爭、造勢、宣傳等行為。
    (四)未經同意攝影、錄影、錄音。
    (五)未經同意從事廣告、招攬、推銷及販售等商業行為。
    (六)攜帶寵物未以鍊、繩或箱、籠等適當防護措施保護者。
    (七)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等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之行為。
    (九)大聲喧嘩、咆哮、口角、不雅舉動或擅自使用擴音器材廣播。
    (十)自虐、自戕、暴行傷害、互毆等危害人身安全。
    (十一)疑似精神狀況異常。
    (十二)毀損公物、擾亂辦公秩序或其他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之
            情事。
    (十三)拒絕可疑物品檢查。
    (十四)開放時間以外未經同意或無正當理由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