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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3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府內大樓門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 1150104145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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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府員工、一般民眾、府內大樓設施
    及公務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


三、本要點所稱府內大樓分別為:
   (一)新竹市中正路一百二十號建築物。
   (二)新竹市府後街四十三號建築物。
   (三)新竹市府後街四十五號建築物。
   (四)新竹市中央路一百零七號建築物。
   (五)新竹市中央路一百零九號建築物。


四、府內大樓出入口、電梯開放時間如下:
  (一)新竹市中正路一百二十號建築物大門(府前廣場):每日六時至二
         十一時。但因辧理活動需求,得申請延長至二十三時。
  (二)新竹市中正路一百二十號建築物側門:上班日七時至十八時。
   (三)中央路出入口:上班日七時至二十二時;非上班日管制不開放。
   (四)府後街出入口:上班日七時至二十時;非上班日管制不開放。
   (五)鄰近新竹市議會之本府機車停車場:上班日七時至二十時;非上班
         日管制不開放。
   (六)本府綜合大禮堂旁電梯:每日六時至二十三時。
    為配合辦理本府相關活動或其他事項需要,由本府行政處調整前項
    出入口與電梯開放時間。


五、出入人員管理:
   (一)依第四點所定之開放時間內民眾得進出府內大樓公共區域為本府大
         廳、走廊、中庭廣場、廁所、服務中心、本府綜合大禮堂及設有供
         民眾臨櫃洽公之櫃台,其餘室內辦公區域不開放一般民眾進入。為
         配合辦理本府相關活動或其他事項需要,由本府行政處調整本款公
         共區域開放時間及開放室內辦公區域。
   (二)本府員工進出府內大樓室內辦公區域,應佩帶員工識別證;一般民
         眾因洽公需進入府內大樓公共區域以外之室內辦公區域,應經所在
         辦公室(會議室)主管同意後由專人引導入內;非屬本府員工、一般
         民眾之其他人員,由本府相關單位事先通知本府行政處或本府駐衛
         警察進出時間。


六、出入車輛管理:
   (一)依新竹市政府府內停車場使用管理規範與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管理
         與使用要點規定辦理。
   (二)委外廠商停放之卸貨車輛及其他經本府行政處同意之車輛,進出中
         央路出入口柵欄,由車輛駕駛人員填寫進出登記簿,始得進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駐衛警察得予以禁止進入、制止或強制驅離,並
    得通報本府政風處為必要之處置:
  (一)未依規定擅自進入室內辦公區域。
  (二)未經同意展示標語、標牌、海報、布條、旗幟等物品。
  (三)未依規定從事抗議、抗爭、造勢、宣傳等行為。
   (四)未經同意於室內辦公區域攝影、錄影、錄音、直播。
   (五)於府內大樓公共區域攝影、錄影、錄音、直播而有妨礙公務、侵害
         他人隱私、影響資訊安全之虞。
   (六)未經同意從事廣告、招攬、推銷及販售等商業行為。
   (七)攜帶寵物未以鍊、繩或箱、籠等適當防護措施保護。
   (八)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等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之行為。
   (十)大聲喧嘩、咆哮、口角、不雅舉動或擅自使用擴音器材廣播。
   (十一)自虐、自戕、暴行傷害、互毆等危害人身安全。
   (十二)疑似精神狀況異常。
   (十三)毀損公物、擾亂辦公秩序或其他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之情
           事。
   (十四)拒絕可疑物品檢查。
   (十五)開放時間以外未經同意或無正當理由逗留。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