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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產商字第 1100062131號函
法規體系: 產發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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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申請案件(下簡稱本案)作業,特設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
    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案申請獎勵容積及其投資計畫書之審查事項。
    (二)本案捐贈空間之審查事項。
    (三)本案爭議之處理事項。
    (四)本案辦理進度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產業發展處(以下簡稱產發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管業務或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四人。
    (二)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環工、法律、交通、財經、土地
        開發等學者專家五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發處工商科科長兼任之,承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說
    明;必要時得邀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必要時得推派委員或指派本府相關機關人員,赴實地勘
    查。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