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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089905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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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並規範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
    間,特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學校作息時間規範如下:
 (一)學生上放學時間:國民小學以上午七時四十分至下午四時、國民中
     學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為原則;半日課之放學時間
     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得由各校自訂上放學
     時間。
 (二)學校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就學生上學時間作適當調整,
     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國民中學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三、學校應依總綱之規定,安排各教育階段之學習節數,其他非學習節數
    之活動,如升降旗、清掃、晨光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
    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學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內規劃辦理。


四、學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等上課日,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五、學校以每日上午安排四節正式課程,下午三節正式課程為原則;國民小
    學每節為四十分鐘、國民中學每節為四十五分鐘,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節
    五十分鐘。學校如遇特殊情形,須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得在規定時
    間範圍內自行變更,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先與社(學)區家
    長充分溝通後實施。


六、學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及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
    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七、學校於非上課時間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明定於每學期之學校行
    事曆中,並於事前告知家長,俾家長妥為因應。有關學校紀念日之休假,每
    年不得超過一日,並應事先報本府備查,及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休當日安排
    學生自行學習與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八、學校應依本注意事項擬訂學校作息時間表,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實施。


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於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準用教育部主管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