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指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
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之訂定與實施,應以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
秩序、保障學生學習為必要,不得牴觸憲法、國際公約、教育基
本法、相關法令及本要點之規定,並應符合明確原則、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等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四、獎懲旨在鼓勵學生發展正向行為,引導其養成尊重他人與守法習
慣,宜優先採取公開獎勵與輔導方式,並視學生個別差異,予以
適當懲罰。其實施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行為時之年齡。
(二)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四)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外在情境影響。
(五)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七)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八)行為之次數。
(九)行為後之態度。
(十)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五、學生獎懲之措施包含:
(一)獎勵:口頭嘉勉、公開表揚、刊物登載、獎狀獎品或獎金、其
他適當之獎勵,或核予嘉獎、小功及大功等書面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核予警告、小過及大過等書面懲罰,或依學校訂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辦
理。
六、學校依注意事項第二十六點採取特殊管教措施,其討論與議決應
由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之。
本會之任務、組織與運作由學校明定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並應報本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七、本會委員應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
得少於五分之一。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因特殊事由致組成未能
符合者,應專案函報市府。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處理學生獎懲事件,其委員之迴避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會得視學生獎懲事件之屬性,決議邀請特殊教育、心理、法律
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到場說明或提供諮詢。
九、本會因學生違規而為處分前,應秉持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瞭
解事實經過,給予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
列席說明之機會。
意見之陳述與說明得以書面為之。
十、本會會議之議決,以無記名表決為原則。
全體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就案件之評議及復議過程、個別委員意
見、受獎懲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隱私,負保密義務。
十一、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十二、本會決議後,應作成評議決定書,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
依據,以及對結果不服之救濟方式,報請校長核定後,通知受
懲處學生和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時並得請法定代理人配合輔導。
十三、本會對學生為懲罰處分後,學校應持續追蹤,提供必要之輔導
資源,並規劃妥善之學輔教育措施,強化其法治教育概念。
學校並得設立獎懲相抵機制,提供學生銷過機會,以協助其建
立正向行為。
十四、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權益受損害
者,得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五、學校於推動人權法治教育時,得規劃涵蓋學生獎懲規定之宣導
或研習,以落實民主法治精神於校園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