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為執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六條之六規定,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工程圖樣,
包括下列各款︰
(一)建築物平面圖,標示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位置,其比例尺不
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二)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
十分之一
三、建築工程完竣後,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
新竹市建築物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竣工材料書(如附表)。
四、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之尺寸構造及
材料,如有變更,未涉及建築法令或建築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增減者
,得修正竣工圖報驗。
五、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之尺寸構造及材料
,應依核定之竣工圖使用,其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符合
新竹市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所定規模條件者,
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