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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敬老愛心計程車隊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 1110068563 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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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
    本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本市敬老愛心計程車隊之審查及核
    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巿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持
    本府核發有效之敬老卡或愛心卡搭乘本市敬老愛心計程車隊者。
三、補助對象搭乘敬老愛心計程車隊,單趟乘車補助點數以一百點為
    限,其餘車資由敬老卡或愛心卡內自行儲值金額扣除。但自行儲
    值金額不足支付時,補助對象應另以現金或多元支付方式支付車
    資。
  前項乘車補助點數款由本府核撥予本府合作之計程車派遣業者(以
    下簡稱業者)。
四、本府公告招募敬老愛心計程車隊,應由業者填具計程車車輛及其
    駕駛人清冊,向本府提出申請加入敬老愛心計程車隊,經本府核
    准後簽訂行政契約。
  前項行政契約期間為三年。契約期滿,業者如有意願繼續加入敬
    老愛心計程車隊,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提出申請,
    經本府核准後另行簽訂行政契約。
  第一項清冊如有異動,業者應填具異動清冊予本府。
五、乘車補助點數款之核撥作業如下:
(一)業者應檢具領據及乘車補助點數交易明細予本府審查,經本
      府審查確認交易明細與請款金額一致後,由本府撥付款項予
      業者。
(二)乘車補助點數款原則每月辦理請款一次。
六、敬老愛心計程車隊之敬老卡或愛心卡交易紀錄如有異常情形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張敬老卡或愛心卡於同一輛車連續交易間隔小於十分鐘
   者,第二筆以後之乘車補助點數款,本府不予核撥。但可證
   明非同一趟次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張敬老卡或愛心卡於同一輛車當日交易次數達五次者,
   第六次以後之乘車補助點數款不予核撥。
(三)同一張敬老卡或愛心卡於同一輛車當月交易次數逾六次者,
   本府不予補助。
七、業者或其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撥該乘車補
    助點數款;如已核撥者,本府得自下次請款款項內扣除:
(一)乘車補助點數款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形。
(二)申請文件及檢附之內容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形。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四)駕駛人持本人所有之敬老卡或愛心卡於其駕駛之車輛交易所
   產生之乘車補助點數。
(五)申請乘車補助點數款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