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
本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本市敬老愛心計程車隊之審查及核
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巿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持
本府核發有效之敬老卡或愛心卡搭乘本市敬老愛心計程車隊者。
三、補助對象搭乘敬老愛心計程車隊,單趟乘車補助點數以一百點為
限,其餘車資由敬老卡或愛心卡內自行儲值金額扣除。但自行儲
值金額不足支付時,補助對象應另以現金或多元支付方式支付車
資。
前項乘車補助點數款由本府核撥予本府合作之計程車派遣業者(以
下簡稱業者)。
四、本府公告招募敬老愛心計程車隊,應由業者填具計程車車輛及其
駕駛人清冊,向本府提出申請加入敬老愛心計程車隊,經本府核
准後簽訂行政契約。
前項行政契約期間為三年。契約期滿,業者如有意願繼續加入敬
老愛心計程車隊,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提出申請,
經本府核准後另行簽訂行政契約。
第一項清冊如有異動,業者應填具異動清冊予本府。
五、乘車補助點數款之核撥作業如下:
(一)業者應檢具領據及乘車補助點數交易明細予本府審查,經本
府審查確認交易明細與請款金額一致後,由本府撥付款項予
業者。
(二)乘車補助點數款原則每月辦理請款一次。
六、敬老愛心計程車隊之敬老卡或愛心卡交易紀錄如有異常情形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張敬老卡或愛心卡於同一輛車連續交易間隔小於十分鐘
者,第二筆以後之乘車補助點數款,本府不予核撥。但可證
明非同一趟次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張敬老卡或愛心卡於同一輛車當日交易次數達五次者,
第六次以後之乘車補助點數款不予核撥。
(三)同一張敬老卡或愛心卡於同一輛車當月交易次數逾六次者,
本府不予補助。
七、業者或其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撥該乘車補
助點數款;如已核撥者,本府得自下次請款款項內扣除:
(一)乘車補助點數款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形。
(二)申請文件及檢附之內容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形。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四)駕駛人持本人所有之敬老卡或愛心卡於其駕駛之車輛交易所
產生之乘車補助點數。
(五)申請乘車補助點數款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