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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檔案管理考評及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 1110130439 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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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體提升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
    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評鑑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檔案管理評鑑採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自行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檔案局)所定檢核表,每年進行檔案管理成效自行
      檢核,並評析風險及因應處置。
(二)本府考評:本府定期辦理所屬機關之共通考評、輔導及獎懲
      。


三、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立案編目。
(二)檔案保存與維護。
(三)檔案鑑定與清理。
(四)檔案檢調與應用。
(五)機密檔案管理。
(六)文書檔案資訊化。
(七)其他指定事項。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於每年三月底前應於檔案局建置之線上作業系
    統辦理自行評估,所屬機關應自行將評估結果傳送本府備查。
    本府為掌握所屬機關自行評估結果,依據檔案局訂定之評鑑表
    辦理考評,並可依機關特性增列考評項目,每年考評二個以上
    所屬機關,遇特殊狀況,得經一層核定,增減受評機關數或考
    評週期,各年度之考評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五、本府每年一月底前就所屬機關擇定受評機關,通知進行考評整
    備,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考評,受評機關應配合考評需要提
    供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


六、所屬機關有下列情形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予考評:
(一)依檔案局訂定績優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實施要點規定獲頒金檔
      獎之機關,於獲獎年度起六年內,或入圍金檔獎實地評獎之
      機關,於評獎年度起三年內。
(二)本府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機關,於考評年度起三年內
      。


七、本府擇定受評機關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主動提出優先接受本府考評者。
(二)未依規定提報自行評估結果資料者。
(三)未參與檔案局或本府所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培訓課程者。
(四)自行評估結果不佳或具檔案管理風險或本府執行業務發現檔
      案管理功能不彰者。


八、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未達八十分。


九、受評機關應依各級考評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
    考評結果總分未達七十分者,受評機關應依限將改善情形函送
    本府,本府視其改善情形辦理輔導,必要時自考評結果公布後
    擇期複檢。


十、受評機關應依本府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獎懲:
(一)優等者,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甲等者
      ,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二)受評機關經本府依第十點第二項複檢後,仍未達七十分者,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十一、推動檔案管理考評業務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年度相關預
      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