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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10148822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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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職場環境及防治職場霸
    凌事件,並維護員工權益,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工友、技工、駕駛
      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
      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
      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
      沉重之身心壓力。


三、本府為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應設新竹市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
    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
    防護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副處長
    及新竹市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兼任。
    前項協會代表應於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之三人,由本府擇一聘(派)
    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離、退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補聘(派)
    之。
    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擔任主席。
    防護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受理申訴管道:本府人事處。
    專線電話:(○三)五二一六一二一 分機五五二
    傳真: (○三)五二六六○○六
    電子信箱:hc3100@ems.hccg.gov.tw


五、事前防治措施:
(一)本府各處主管人員應關心同仁相處情形及工作狀況,以及時察覺職
      場霸凌事件,降低傷害程度。
(二)本府應妥適利用集會、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職場霸凌防
      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六、事中處置及通報:
    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受害人所屬單位應立即會同本府人事處為有效
    之處置,由本府人事處通報機關首長並將案件提報防護小組調查審議
    ;如已發生重大人身侵害,應通報新竹市警察局及新竹市消防局為緊
    急處置及送醫,並通知家屬。


七、職場霸凌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訴。但
    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
    之。
    前項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
    章,其以口頭、電話、傳真、書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
    日內補送申訴書:
(一)申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
      聯絡電話。
(二)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
      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霸凌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申訴之日期。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得以書面撤回申訴;其經撤回者不
    得就同一事件再為申訴。


八、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
    人:
(一)申訴人非被霸凌之人。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或未於第七點第二項所定期間內補送申訴書。


九、調查程序及處置:
(一)職場霸凌事件由防護小組審議;防護小組召集人應於本府人事處接
      獲申訴之次日起七日內指定相關人員(單位)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事件
      發生原因,並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防護小組。申訴案件應自本府人
      事處收受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防護小組作成決議前得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如經調查確
      有霸凌情事,防護小組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
      當處置之建議及改善措施,並應簽陳機關首長核定;本府人事處應
      將核定事項通知當事人,並教示救濟途徑。
(三)前款處置建議經核定後,應視處置內容依霸凌者之身分類別交由本
      府人事處召開考績(核)委員會審議或移送相關單位(機關)執行有
      關事項;並責成各該單位(機關)應研擬改善措施,避免霸凌情事
      再次發生。
(四)參與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之人員,對於與職場霸凌事
      件相關之情事,負有保密義務。


十、參與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
    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防護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
    質。但經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防護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處理、
    調查及審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及審議職場霸凌事件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防護小組命其迴避。


十一、受害人之處遇:
(一)本府各處得視受害人需要,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
      關專業機構或提供法律、社福等相關資源。
(二)受害人所屬單位應持續關懷受害人身心狀態及工作情形,並提供必
      要的協助。


十二、霸凌者若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時,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得自職場
      霸凌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本府提出申訴,本府應依本要點辦理
       。


十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應設置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與
      申訴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