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職場環境及防治職場霸
凌事件,並維護員工權益,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工友、技工、駕駛
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
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
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
沉重之身心壓力。
三、本府為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應設新竹市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
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
防護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副處長
及新竹市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兼任。
前項協會代表應於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之三人,由本府擇一聘(派)
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離、退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補聘(派)
之。
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擔任主席。
防護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受理申訴管道:本府人事處。
專線電話:(○三)五二一六一二一 分機五五二
傳真: (○三)五二六六○○六
電子信箱:hc3100@ems.hccg.gov.tw
五、事前防治措施:
(一)本府各處主管人員應關心同仁相處情形及工作狀況,以及時察覺職
場霸凌事件,降低傷害程度。
(二)本府應妥適利用集會、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職場霸凌防
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六、事中處置及通報:
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受害人所屬單位應立即會同本府人事處為有效
之處置,由本府人事處通報機關首長並將案件提報防護小組調查審議
;如已發生重大人身侵害,應通報新竹市警察局及新竹市消防局為緊
急處置及送醫,並通知家屬。
七、職場霸凌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訴。但
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
之。
前項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
章,其以口頭、電話、傳真、書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
日內補送申訴書:
(一)申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
聯絡電話。
(二)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
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霸凌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申訴之日期。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得以書面撤回申訴;其經撤回者不
得就同一事件再為申訴。
八、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
人:
(一)申訴人非被霸凌之人。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或未於第七點第二項所定期間內補送申訴書。
九、調查程序及處置:
(一)職場霸凌事件由防護小組審議;防護小組召集人應於本府人事處接
獲申訴之次日起七日內指定相關人員(單位)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事件
發生原因,並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防護小組。申訴案件應自本府人
事處收受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防護小組作成決議前得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如經調查確
有霸凌情事,防護小組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
當處置之建議及改善措施,並應簽陳機關首長核定;本府人事處應
將核定事項通知當事人,並教示救濟途徑。
(三)前款處置建議經核定後,應視處置內容依霸凌者之身分類別交由本
府人事處召開考績(核)委員會審議或移送相關單位(機關)執行有
關事項;並責成各該單位(機關)應研擬改善措施,避免霸凌情事
再次發生。
(四)參與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之人員,對於與職場霸凌事
件相關之情事,負有保密義務。
十、參與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
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防護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
質。但經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防護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處理、
調查及審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及審議職場霸凌事件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防護小組命其迴避。
十一、受害人之處遇:
(一)本府各處得視受害人需要,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
關專業機構或提供法律、社福等相關資源。
(二)受害人所屬單位應持續關懷受害人身心狀態及工作情形,並提供必
要的協助。
十二、霸凌者若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時,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得自職場
霸凌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本府提出申訴,本府應依本要點辦理
。
十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應設置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與
申訴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