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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020027426 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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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置新竹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機關)之副主管(副首長)以上人 員。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代表。
三、家庭教育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第四條
本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或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
關、團體出任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派員代表出席。

第六條
本會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指示,辦理本會相關事務。

第七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