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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應用地政資訊連接作業及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 1120046859 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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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及管理目的
    為因應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推動業務
    對地政資訊之需求,發揮資訊共享效益,辦理各機關應用地政資
    訊連接作業及管理規定事項,並有效規範管理內政部地政資訊網
    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查詢利用,以防止網
    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
    特訂定本規定。


二、作業單位:新竹市政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三、作業性質:辦理全年度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


四、使用者申請及作業規範
(一)申請使用權限:
   1、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
      用者申請表,核章至本府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送本府
      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
   2、使用者若調、離職或退休時應立即填寫申請表,向本處申請
      異動或註銷使用權限。
   3、使用者逾三個月未使用系統,系統將自動暫停其使用權限,
      若欲繼續使用,應向本處提出重新啟用本系統使用權限需求。
   4、使用者逾六個月未使用系統,本處將逕行註銷其使用權限,
      若仍有使用需求,應依第一目程序重新辦理。
(二)使用者應親自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不得擅自借予他人
      查詢,並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及利用,且應於系統申請案
      號或事由欄位詳實填載查詢資料之依據與辦理業務說明。


五、使用者之管理:
(一)應用本系統之機關(單位),應設專人擔任管理者, 並指
      定職務代理人。
(二)前款管理者應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申請使用權限並函報
      本處,及自行建立使用者名冊。
(三)使用者調、離職或退休,管理者應協助使用者向本處申請
      異動或註銷使用權限。
(四)管理者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者名冊、
      查詢紀錄、稽核文件等資料列冊移交,並將原管理者註銷申
      請表及新管理者申請表函報本處申請變更。


六、作業稽核:
(一)管理者應每季於系統報表查詢功能列印使用者主要查詢紀錄
      裝訂成冊,逐級呈核單位主管,並由本府單位主管或所屬機
      關首長派員辦理內部稽核,做成稽核紀錄表、稽核作業抽查
      紀錄表,由管理者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二十日前
      送交本處。 
(二)本處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複核紀錄表,於每
      年三月底前將查核情形複核表送內政部備查。
(三)本處得不定期檢視使用者查詢紀錄,如有使用本系統未符合
      第四點第二款使用規定者,其查詢紀錄將送請該使用機關
     (單位)查處。
(四)本處得依各使用機關(單位)業務性質或系統報表中使用者
      查詢紀錄填載情形,酌予增加稽核、複核次數。


七、使用異常處理:
    發現使用情形異常或因案需要者,管理者應會同機關政風單位
    查明處理,並將異常情形及處理結果函報本處。


八、其他事項:
(一)使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並應負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之
      法律責任。
(二)本規定各項紀錄文件應保存五年。
(三)使用者未依本規定使用本系統,於年度內經三次通知未改
      善者,移請該使用機關(單位)辦理懲處。
(四)管理者應確實執行本規定,管理績效良好者,移請該使用
      機關(單位)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