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食農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推動食農教育、提升國人對新竹市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之知識
、完善新竹市食農教育之發展,設置新竹市食農教育推動會(以
下簡稱本推動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推動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 產業發展處處長。
(二) 教育處處長。
(三) 城市行銷處處長。
(四) 民政處處長。
(五) 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六) 新竹市文化局局長。
(七)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 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所長。
(九) 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十) 產業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
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
分之一。
第一項推動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推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單位)
或團體代表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四、本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
務如下︰
(一) 監督與檢討新竹市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 提供有關新竹市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 提供新竹市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 研訂新竹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 研訂新竹市公民參與食農教育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 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 其他有關新竹市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五、本推動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
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單位)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推動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六、本推動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本推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業發展處農林畜牧科科長兼任,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推動會事務;相關幕僚作業,
由產業發展處辦理,並得視推動政策需求,另行成立專案工作小
組。
八、本推動會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
,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九、本推動會所需經費,由產業發展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