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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公文稽催管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管字第 1120134681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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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文簽辦效率,強化稽催管制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所屬機關得參酌本要點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三、一般公文處理時限如下:
(一)最速件:一日。但緊急公文應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單位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以普通
       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應於來文所訂期限前,協調來文機關更改
       處理期限,並作成紀錄洽本府文書單位調整期限。
(五)專案管制案件:依單位主管批准之時限辦理。
(六)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
  案件經詳細檢討,預計不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應在處理時限
  屆期以前,報請權責主管核准展期。
  展期超過三十日者,應報請單位主管核准。


四、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議員質詢案件
   、議會議決案件之處理時限,依相關法規辦理。


五、各類公文未於原規定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即屬逾期案件。逾期案件
    經辦理展期後,如公文實際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責任。


六、研考單位應按月通知業務單位對逾期公文提出檢討報告,並簽報市長
   (或其授權人員);如仍未改善,由研考單位依據新竹市政府及所屬
    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簽報議處。


七、本要點未規定部分,依行政院函頒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文書處
    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