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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 1120142209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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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管理效能,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聘用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職務代理人: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
    應行注意事項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以人事費進用之約
    聘僱人員。


三、進用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應依本府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訂定公
    開甄選資格條件,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將職缺所在各
    機關名稱、職稱、工作地點、所需資格條件及月酬金額等
    徵才資訊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及各機關
    徵才訊息網站三日以上(公告日不計入)。
  (二)各機關職缺應指派二人至五人組成甄選小組,以面(口)
    試、筆試或兩種型式併行之方式辦理甄選,擇優排序足以
    勝任工作之應徵人員。依程序報請市長(或授權人員)就
    前三名中圈選之;如公告職缺數在二人以上時,就二倍人
    數中圈選之。並得參照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
    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增列備取名額,其候補名額及期間,同
    時於外補公告載明。
  (三)各機關職缺得由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聘僱職缺(含年度
    及職務代理人)之備取人員遞補,或由公開甄選進用現職
    聘僱人員改聘(僱),免經公開甄選程序,並以遞補等別
    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聘用職缺不得逕由現職
    約僱人員免經公開甄選進用;約僱職缺亦不得免經公開甄
    選程序由現職聘用人員改僱。


四、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之報酬薪點,依本府核定之聘(僱)用
  計畫書(表)所列薪點範圍內以最低薪點起支為原則。但有下
  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曾於各機關擔任約聘僱人員,且具新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之經歷,服務成績優良持有證明文件者,得提敘至該曾任
    職務最後在職報酬薪點,至新任職務聘(僱)用計畫書(
    表)所列最高薪點。
  (二)符合擬任職務所需資格條件外,持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及格領有證照,有證明文件者,得晉支一階(級
    )。
  (三)中央政府補助或代辦計畫進用規定者,依該計畫規定辦理
    。
  前項薪點之晉支由前點甄選小組認定,並經本府人事處審查,
  簽陳市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五、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
  之約聘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
  管接任以前已訂立聘僱契約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
  期間內,不得新進用約聘僱人員。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
  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約聘僱人員。
  約聘僱人員於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進用
  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契約。約聘僱人員於進用後,發生前項
  所定不得進用之情事者,亦同。


六、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限屆滿時未獲繼續聘(僱)用者,
  應自聘(僱)用期限屆滿之次日離職。
  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年齡應在六十五歲以下,已屆滿六十五
  歲者,聘僱至當月末日止,應即終止契約。


七、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標準,得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及本府公務人員獎懲相關規定辦理。


八、約聘僱人員之考核、晉薪及解聘僱等事項,依新竹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九、約聘僱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並適用各機關
  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及行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享有各項勞
  工保險給付及離退給與、撫慰等相關事宜。


十、本府依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聘僱員額管控原
  則組成約聘僱員額審查小組,審議各機關年度聘(僱)用計畫
  書(表)。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