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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2019918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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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新竹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之收費項目:
(一)報名費。
(二)課業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雜費。


三、報名費:每期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


四、課業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學分費:每學分為十八小時,收費一千元。但經新竹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核准之特別課程依核准之學分費收費。
(二)旁聽費:每小時一百元。但經本府核准之特別課程依核准之
    旁聽費收費。
    期中入學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收取學分費。但應扣除已繳納之
    旁聽費。


五、社區大學得視實際需要,收取下列代收代辦費:
(一)材料費。
(二)書籍費。
(三)保險費。
(四)其他因進行課程活動所必要者。


六、雜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場地費。
(二)水電費。
(三)電腦課程及電腦維護費。
(四)其他因進行課程活動所必要者。


七、社區大學收費內容應先函報本府核准後,於社區大學網站上公告,收
    費內容修正時亦同。


八、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減免方案
    ,其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


九、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退還學員
    已繳納之全部費用。因可歸責社區大學事由,至中途停課者,應依未
    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十、學員退選課程,應另收取手續費一百元;未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額
    退還課業費及雜費。其餘各項費用退費規定如下:
(一)報名費:不退費。
(二)課業費:
    1.學員開學第一至三週內扣除旁聽費後退還。
    2.第四週起不予退費。但有傷、病或喪等特殊原因並檢附證明者,扣
      除旁聽費後退還。
(三)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材料、書籍或其他物品者,全額退還已繳納之代
    收代辦費。但保險費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四) 雜費: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第四週不予退費。


十一、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