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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及資料治理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訊字第 1130031877 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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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發揮城市數據
    資料的多元價值,促進城市數位轉型、資料開放應用及個人資料
    保護,同時結合民間企業、科研院所及學校專業知識,建立系統
    性的外部第三方諮詢機制,特設立新竹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及資
    料治理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擘劃本府智慧城市未來藍圖。
    (二)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共同推動智慧城市場域建設。
    (三)列管、追蹤、整合、協調本府各項智慧創新應用服務。
    (四)爭取中央智慧城市相關補助計畫經費。
    (五)智慧城市推動成果行銷推廣。
    (六)促進資料交換流通共享及個人資料保護。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
    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簡任人員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機關)代表八人至十二人。
    (二)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七人至十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單位(機關)
    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與
    會。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單位(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科長層級以
    上代理人出席。
    前項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綜理會務推
    動;相關幕僚作業,由行政處辦理。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
    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
    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第四點代理出
    席者,不得為主席。


七、本會依任務需要,通知本府各單位(機關)研提智慧城市推動及資
    料治理相關議題進行報告,並定期提報推動情形。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