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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推字第 1090065976 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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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總體營造
  長期發展工作、指導各項社區總體營造相關業務之辦理及整合相關部門達
  成共識,特設置新竹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社區總體營造長期發展方向與階段性目標之規劃。
(二)關於社區總體營造各項工作之推動與諮詢。
(三)協調與整合本府相關機關單位社區總體營造業務之資源與工作項目。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指派副
    市長、祕書長其中一人擔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副局(處)長以上人員七至九人。
(二)本市各區區長。
(三)社區總體營造工作者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七至九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
  隨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文化局副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藝文
  推廣科科長兼任,並設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成
  員由相關局(處)業務科科長及承辦人員組成。
    推動小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由文化局局長擔任主席,文化局局
  長不克出席時,由執行長或其指派人員代理之。


六、 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 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二) 負責本會各項會議議案等資料整理與行政事宜。
(三) 建立各項計畫資料蒐集與整理,提供委員參考。


七、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主持。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
  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單位(機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
  任代理人出席。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