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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社區總體營造及國家文化記憶庫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推字第 1090065976 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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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總
    體營造及國家文化記憶庫長期發展工作、指導各項社區總體營造
    及國家文化記憶庫相關業務之辦理及整合相關部門達成共識,特
    設置新竹市社區總體營造及國家文化記憶庫推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社區總體營造及國家文化記憶庫長期發展方向與階段性目
      標之規劃。
  (二)關於社區總體營造及國家文化記憶庫各項工作之推動與諮詢。
  (三)協調與整合本府各機關單位社區總體營造及國家文化記憶庫業
      務之資源與工作項目。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指派副
    市長擔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主管七人。
  (二)本市各區區長。
  (三)社區總體營造工作者及專家學者九人。
      前項第三款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四分之一,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之委員出缺時,應補聘之。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及依前項規定
    補聘之委員,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藝文推廣科科長兼任,並設社區總體
    營造及國家文化記憶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成員包括各局
    處業務科主管及承辦人員。
    推動小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由文化局局長擔任主席,文化
    局局長不克出席時,由文化局執行秘書代理之。


六、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二)負責本會各項會議議案及專題報告等資料整理與行政事宜。
  (三)建立各項計畫資料蒐集與整理,提供委員參考。


七、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主持,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